新疆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基地导师”)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双导师制,不断提升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选聘的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主要负责实践环节指导,同时可参与课程教学、项目研究、论文指导等培养环节。
第三条 基地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组成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校内导师为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基地导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2.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作风端正,治学态度严谨;
3.身体健康,能够担负起实际指导职责;
4.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技能,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
第五条 基地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申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疆农业大学专业学位联合培养基地导师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我校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审核。
2.审批:各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3.备案: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章 基地导师管理
第七条 基地导师职责
1.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实践方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工作;
2.参加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参与评定实践成绩,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3.积极参与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指导;
4.与校内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研究生保持有效的经常性沟通,及时解决实践指导中的有关问题;
5.为我校专业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基地导师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及学校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基地导师由研究生院和相关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共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相关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十条 基地导师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基地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