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2024年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徐晓伟发布时间:2024-10-30浏览次数:13


为做好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培养和教育工作的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阿地力·沙塔尔

副主任:王世伟、苑炜、马荣

成员:叶尔江、朱军、孙倩、母俊景、于婷、方淼、陈国祥、陈静、韩旭东、杨先安、张文雅、张奕韬、王强、王雅洁。

二、评选原则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助学金评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

三、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

本次评选类别有:国家助学金(有固定收入的除外)、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四类奖助学金。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及评选范围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生3万元/生/年;硕士生2万元/生/年。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不含2024级新生。

(二)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生1.5万元/生/年;硕士生1万元/生/年。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不含2024级新生。

(三)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生5500元/生/年,硕士生3500元/生/年。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0%。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以上奖助学金中,第1、2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5.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二)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参评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

 2.科研能力强,在上一学年取得一定科研进展并具有较强创新潜力者;

 3.综合素质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且表现突出者;

 4.参评国家奖学金者,学术型硕士要求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专业型硕士要求至少发表1篇论文。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定年度内有课程不合格者(含补考通过)不参评奖学金;

 3.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4.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5.专业实践考核不通过者;

 6.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者;

 7.个人档案未转入我校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住宿费、注册学籍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申请者在符合申请条件后,按照《新疆农业大学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详见附件)计算得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注:各类科研成果及奖项需为研究生阶段获得,时间范围为202391-2024831

六、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5.按学校规定时间转入档案、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二)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学年不具有参评资格。

七、评选材料

 1.已发表的论文应附期刊原件和刊物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2.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录用函原件及汇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获得各类奖项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学术活动需提供大会邀请函、报告人照片、会议手册或相关证明材料。

 5.以上申报材料须在评审年度时间范围内。

评审组织

1.组织领导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及受理相关申诉等工作。

2.评选主要程序

(1)学院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向研究生处报备后在网上予以公布,并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2)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步评审,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初步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咨询与监督

咨询部门: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8762469、13579978242(于老师)

监督电话:0991-8765830(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纪委办公室)

、其他

本办法由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学校后续发布更改文件,则以学校要求为准,届时我院也会第一时间发布相关通知。


附件: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pdf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