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培养和教育工作的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阿地力·沙塔尔
副主任:王世伟、苑炜、马荣
成员:叶尔江、朱军、孙倩、母俊景、于婷、方淼、陈国祥、陈静、韩旭东、杨先安、张文雅、张奕韬、王强、王雅洁。
二、评选原则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助学金评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
三、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
本次评选类别有:国家助学金(有固定收入的除外)、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四类奖助学金。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及评选范围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生3万元/生/年;硕士生2万元/生/年。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不含2024级新生。
(二)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生1.5万元/生/年;硕士生1万元/生/年。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不含2024级新生。
(三)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生5500元/生/年,硕士生3500元/生/年。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0%。
2.评选范围: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以上奖助学金中,第1、2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5.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二)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参评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
2.科研能力强,在上一学年取得一定科研进展并具有较强创新潜力者;
3.综合素质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且表现突出者;
4.参评国家奖学金者,学术型硕士要求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专业型硕士要求至少发表1篇论文。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定年度内有课程不合格者(含补考通过)不参评奖学金;
3.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4.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5.专业实践考核不通过者;
6.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者;
7.个人档案未转入我校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住宿费、注册学籍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申请者在符合申请条件后,按照《新疆农业大学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详见附件)计算得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注:各类科研成果及奖项需为研究生阶段获得,时间范围为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
六、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5.按学校规定时间转入档案、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二)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本学年不具有参评资格。
七、评选材料
1.已发表的论文应附期刊原件和刊物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2.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录用函原件及汇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获得各类奖项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学术活动需提供大会邀请函、报告人照片、会议手册或相关证明材料。
5.以上申报材料须在评审年度时间范围内。
八、评审组织
1.组织领导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及受理相关申诉等工作。
2.评选主要程序
(1)学院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向研究生处报备后在网上予以公布,并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2)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步评审,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初步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九、咨询与监督
咨询部门: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8762469、13579978242(于老师)
监督电话:0991-8765830(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纪委办公室)
十、其他
本办法由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学校后续发布更改文件,则以学校要求为准,届时我院也会第一时间发布相关通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